對于虛開發票問題,企業非常關注,本號專業關注虛開稽查與刑事處理。經兩位稅局作者吳天如、陳曉黎同志的授權,節選《虛開》第15問,全文如下:
15.企業如果未出現資金回流,資金流、貨物流均正常,能否認定該企業沒有接受虛開發票行為?
答:認定企業是否存在虛開發票行為,關鍵是要關注經濟交易行為是否真實存在。在稅務稽查工作中,如果是貨物交易,則主要依據合同和相關附證資料(入庫單、出庫單)等,以及資金流、貨物流進行判斷。如果存在虛開發票行為,那么大概率會出現虛構正常資金支付掩蓋其虛開發票行為,資金由購貨方向銷售方支付后,會通過對公賬戶再度轉入第三方個人賬戶,經過多個個人賬戶的資金流轉后,最終返回到接受虛開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人員的個人銀行卡中,最終再次返回到公司對公賬戶,完成資金回流的閉環操作。但是,如果未出現資金回流,資金流、貨物流運行正常,而且入庫、出庫等相關資料齊備,企業已經完成行政調查程序的協助義務,則證明虛開的舉證責任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承擔。如果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就虛開事實取得符合真實性、合法性、相關性的證據,那么即便上游企業被定性為虛開發票,由于接受虛開和虛開并非如同刑法的對合犯,二者也無必然的因果關系,不能直接推定下游企業必然接受虛開。本書認為,此時,應按照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暫不定性。所以,控制稅收執法風險,不應直接作出稽查結論定性虛開發票行為不存在。